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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张自琴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于青铜峡市,高中文化,农民,青铜峡市。
被告:张自琴,女,27岁,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张自琴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广财

书记员:韩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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