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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与康永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达区黄。
被申请人康永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达区。

申请人王某因被申请人康永福交通事故赔偿未果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永福驾驶的肇事车辆蒙K8F311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康永福驾驶的肇事车辆蒙K8F311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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