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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7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炜之,主任。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6384-8。
法定代表人吕国新,区长。
被告秦皇岛市规划局海港区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交建里,组织机构代码78869794-9。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东段17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1778-3。
法定代表梁安平,局长。
原告王某不服四被告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 人民陪审员 魏俊平
书记员: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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