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王某、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绛县大交镇浍水佳苑小区20套房产(1号楼1层商铺东数第十六套,1号住宅楼3501室、3502室、3602室,2号住宅楼3702室、4601室、4602室、4701室、4702室、5502室、5601室、5602室、5701室、5702室、6501室、6502室、6601室、6602室、6701室、67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王某、王某某名下位于绛县大交镇浍水佳苑小区20套房产(1号楼1层商铺东数第十六套,1号住宅楼3501室、3502室、3602室,2号住宅楼3702室、4601室、4602室、4701室、4702室、5502室、5601室、5602室、5701室、5702室、6501室、6502室、6601室、6602室、6701室、6702室),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 李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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