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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王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3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五天地沟土地经营权的权属。2006年6月30日,王某某与王贺兴对五天地沟的荒山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经中间人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贺兴将征地补偿费总额57,600元向王某某支付10,000元,王某某以后在五天地沟内无有纠纷。原一、二审法院依据该协议及对“王某某以后在五天地沟内无有纠纷”的理解,以及原审法院对协议书的监督机关负责人姚亚杰进行了调查,姚亚杰证实,认定上述“无有纠纷”的真实意思是王某某不再享有五天地沟内地块的相关权利。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因不能排除该协议,亦不符合常理,故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王某某、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晓波
审判员 李耀举
审判员 郭群

书记员: 倪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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