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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某、武汉市康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
被告:邵某某。
被告:武汉市康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道贯泉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炳儿,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武汉市康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拥贵

书记员: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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