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邵某某。
被告:武汉市康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道贯泉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炳儿,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武汉市康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拥贵
书记员: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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