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唐县兴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央公馆临街门市10-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冯利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王某会与被告甄某某、唐县兴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冯利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会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会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刘玉录
人民陪审员 刘建革
书记员: 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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