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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凤(与被告陈某某系父女关系),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041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某不服判决,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辽04民终153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重新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时呈吉 审判员  王秀娟 审判员  曹训方

书记员:徐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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