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凤(与被告陈某某系父女关系),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041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某不服判决,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辽04民终153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重新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时呈吉 审判员 王秀娟 审判员 曹训方
书记员:徐馨宇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