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伟
商水济慈医院
商水济祥医院
原告:王艳伟,男,汉族,1981年4月10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商水济慈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33726436-X。
法定代表人位小辉,该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水济祥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33720918-4。
法定代表人王晓兵,该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伟与被告商水济慈医院、商水济祥医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伟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伟负担。
审判长:付天林
书记员: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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