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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宋某某等六名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大龙,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被告石桥。
被告魏绪文。
被告陈林。
被告韦洲。
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世杰。
被告戴军。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石桥、魏绪文、陈林、韦洲、任世杰、戴军生命权纠纷一案,被告宋某某、石桥、魏绪文、陈林、韦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不在赤壁市,不应由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申请本院移送由管辖权的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石桥、魏绪文、陈林、韦洲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宋某某、石桥、魏绪文、陈林、韦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婧

书记员: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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