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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娟与王新魁、焦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美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姚会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王新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娟与被告王新魁、焦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书记员: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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