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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瑞与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王某瑞与被告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王某瑞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王某瑞负担。

审判长 张保生
代理审判员 毛文亮
人民陪审员 张勇

书记员: 冯赟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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