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维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王维新、高某某与被告高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维新、高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维新、高某某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维新、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王维新、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强
审判员 张璐
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
书记员: 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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