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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王某某
刘中华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梁刚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自由职业。
被告刘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自由职业,鄂G-19682(临)汽车所有及驾驶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447310-4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2号(市药监局办公楼4楼)。
负责人郑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刚,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中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中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99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中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99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怀良
书记员: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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