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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襄垣县侯某供销合作社、王爱国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4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排立(系上诉人王某某之夫),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襄垣县侯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海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王爱国,男,汉族。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襄垣县侯某供销合作社、王爱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襄垣县侯某供销合作社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瑞审判员孙锐审判员王成立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左樱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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