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
被告:徐某某,男,40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
被告:谢丽娟,女,42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谢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清
书记员: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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