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高维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王某某、高维新诉被告杨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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