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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建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主任。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建黑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淑梅 审 判 员  袁 源 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

书记员: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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