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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薛家营新村项目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前公示,上诉人房屋在其公示的新开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的范围内,上诉人房屋未经过任何拆迁手续。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薛家营新村项目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未经过上诉人同意将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王某某因请求判令撤销廊坊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4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薛家营新村项目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行初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薛家营新村项目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张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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