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王某某
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暴天保)。
委托代理人: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京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终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主要称: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1979年3月至2004年8月之间连续存在劳动关系,且一直未解除劳动关系。有被申请人内部文件、退场工资表、交党费记录、劳动合同和荣誉证书、证人证言为证。2、从被申请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但未按国家政策与河北省文件补缴的事实。3、申请人不存在超仲裁时效问题。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办理内退时少给1万多元费用及社会保险,所以2004年至2013年一直在找三分公司及被申请人有关领导反映解决养老保险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04年办理了退场手续并领取10144元退场费等相关费用,退场手续上有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而未补缴,但因其仅提供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自2004年办理退场手续至2012年10月29日其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存在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故两审法院以其超仲裁时效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的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04年办理了退场手续并领取10144元退场费等相关费用,退场手续上有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而未补缴,但因其仅提供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自2004年办理退场手续至2012年10月29日其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存在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故两审法院以其超仲裁时效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的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京山
审判员:牛世红
审判员:习静
书记员:葛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