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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某
和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和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恩村三街一号,原告的起诉状所写的被告的居住地在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公交家属院西单元6楼东户,被告的儿子一家三口在此处居住,被告根本没有在此处经常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此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也是经常居住地)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和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焦作市××村乡××号,其提供的焦作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三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其自2013年8月一直居住在该辖区的通园小区多层14号楼1单元4楼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焦作市,经常居住地也在焦作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是在借款合同中接收货币的一方,综上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和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和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和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焦作市××村乡××号,其提供的焦作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三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其自2013年8月一直居住在该辖区的通园小区多层14号楼1单元4楼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焦作市,经常居住地也在焦作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是在借款合同中接收货币的一方,综上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和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和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郭岩
审判员:杜春晖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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