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山西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
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蕉山乡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仝宗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新村。
上诉人王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山西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灵精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既可以进行实体性裁决,也可以进行程序性审查。不予受理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程序性处理的方式之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以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所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文书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规定的情形。故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也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7月6日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但直至2015年8月10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十五天的起诉期间,应视为其放弃自己诉讼的权利。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既可以进行实体性裁决,也可以进行程序性审查。不予受理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程序性处理的方式之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以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所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文书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规定的情形。故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也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7月6日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但直至2015年8月10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十五天的起诉期间,应视为其放弃自己诉讼的权利。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培宏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马祖荡
书记员:常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