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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海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尉犁县。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尉犁县。

原告王海龙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 静

书记员:张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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