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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海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尉犁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尉犁县。
原告王海龙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 静
书记员:张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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