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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迁西县东某某聚鑫铁选厂
申请人王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迁西县东某某聚鑫铁选厂,住所地:迁西县东某某镇前韩庄村。
负责人马树军,该选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迁西县东某某聚鑫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迁西县东某某聚鑫铁选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迁西县东某某聚鑫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迁西县东某某聚鑫铁选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赵桂生
书记员:吴少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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