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自由职业。
被告长春照宝物流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
被告刘雪某。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业务部,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长春照宝物流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刘雪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心田
书记员: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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