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和静兴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个体,住和静县和静镇查汗通古南路兴合小区9-3-101。
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国道路。
组织机构代码:74522364-7。
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和静兴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和静县开泽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和静县兴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红卫
书记员:曾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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