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兴
王栋梁
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
刘洪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告)王某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王栋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
法定代表人:熊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告)王某兴与被上诉人(被告)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兴的委托代理人王栋梁、毕光伟、被上诉人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王某兴不服上诉称、一审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据确,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654500元、住院营养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伤残赔偿金54568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就医路费300元、合计71346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兴以同一事实、理由在2014年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因无证据证明与所诉被告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驳回原告王某兴的起诉。而且(2014)库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2015年1月上诉人王某兴又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某兴以同一事实、理由在2014年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因无证据证明与所诉被告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驳回原告王某兴的起诉。而且(2014)库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2015年1月上诉人王某兴又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李凯
审判员:刘媛
书记员:谷轶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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