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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景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开办的陶粒砖厂工作,已付出劳动,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开办的陶粒砖厂工作,已付出劳动,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景元

书记员:王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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