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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菁,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迈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学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青浦迈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冰如
书记员:杜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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