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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扎兰屯市德某某脆皮炸鸡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慧,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扎兰屯市德某某脆皮炸鸡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负责人,陈晓武,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扎兰屯市德某某脆皮炸鸡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给付完毕,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政宇

书记员: 孙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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