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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王某1的父亲。
被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李素志

书记员: 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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