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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文,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荣,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向唐某送达开庭传票不合法,在唐某未参加诉讼情况下缺席判决,属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玉学 审判员  高建平 审判员  徐正道

书记员:袁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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