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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栾城区人,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素志

书记员: 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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