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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永强,男,1979年8月28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法定代理人凡瑞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机构代码80576897-3。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书江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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