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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牛某,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抚养儿子牛某1;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儿子牛某1,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4年7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仍然给儿子寄生活费,但被告从未给原告打过电话。牛某辩称,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实。原告在孩子出生40天后就走了,十几年不管孩子。2014年7月原告外出后再也没有回来。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儿子牛某1,现在中村中学六年级上学,日常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2014年7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原告请求抚养儿子,因儿子随被告及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深,宜由被告继续抚养。原告长期在外,对儿子抚养教育较少,应适当承担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儿子牛照雄由牛某抚养,王某有探望权,牛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二、由王某支付牛某孩子抚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南维平

书记员:王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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