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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詹宝国,山西省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芦,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发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有关事实,待证据充足时再行起诉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发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有关事实,待证据充足时再行起诉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要经全

书记员:宁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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