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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
张某

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西沙河街。
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西沙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2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25元。

审判长:迟晓娜

书记员:田一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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