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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王某某与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书记员: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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