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有付。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宾。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雪琴。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成义。
五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东区(唐河张店)。
法定代表人:贺复,任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王有付、王某、杨永宾、段雪琴、付成义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涛在王有付等人处赊欠烟酒并出具欠条属实,本案的关键是该行为究竟是邹涛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王有付等人主张邹涛是职务行为,但除了邹涛是大正特气乙炔厂厂长这一身份之外,并未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邹涛因本案赊购烟酒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因此,生效判决认定邹涛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判令驳回王有付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有付、王某、杨永宾、段雪琴、付成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小军
书记员: 郭娟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