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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付、王某等与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有付。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宾。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雪琴。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成义。
五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东区(唐河张店)。
法定代表人:贺复,任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王有付、王某、杨永宾、段雪琴、付成义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涛在王有付等人处赊欠烟酒并出具欠条属实,本案的关键是该行为究竟是邹涛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王有付等人主张邹涛是职务行为,但除了邹涛是大正特气乙炔厂厂长这一身份之外,并未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邹涛因本案赊购烟酒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因此,生效判决认定邹涛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判令驳回王有付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有付、王某、杨永宾、段雪琴、付成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小军

书记员: 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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