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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卓某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杨兆兴(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河北卓某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兴,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呈上村东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卓某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刚

书记员: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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