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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四王庄10排7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负责人张建广,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树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公估费系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为27935元,由于原告未提供维修证据及合法票据,应扣除维修工时费5900元,本院确认原告车辆损失为22035元。原告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3435元,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晓成各项损失人民币2343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树宁
书记员: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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