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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郭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仕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当事人的证据评议后,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于抚养次女期间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对次女缺少照顾并曾打过次女,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对次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发育有不利影响,原告关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抚养长女、次女,被告应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次女于小城子镇梨南村分得的承包田亦应由原告管理,长女、次女的直补款亦应由原告领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的次女郭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长女郭某某、次女郭某某抚养600元(每人每月300元),至长女、次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2015年度的抚养费于2015年3月1日、7月1日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给付。
二、次女郭某某于宝清县小城子镇梨南村分得的承包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王某某管理,长女郭某某、次女郭某某的粮食直补款由原告领取。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于抚养次女期间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对次女缺少照顾并曾打过次女,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对次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发育有不利影响,原告关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抚养长女、次女,被告应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次女于小城子镇梨南村分得的承包田亦应由原告管理,长女、次女的直补款亦应由原告领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的次女郭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长女郭某某、次女郭某某抚养600元(每人每月300元),至长女、次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2015年度的抚养费于2015年3月1日、7月1日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给付。
二、次女郭某某于宝清县小城子镇梨南村分得的承包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王某某管理,长女郭某某、次女郭某某的粮食直补款由原告领取。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陶仕明
书记员: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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