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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段某某、濮阳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某
董利杰
王某某
段某某
濮阳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利杰,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
被告濮阳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喜莲,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庭林、段某某、濮阳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孟迎春

书记员:杨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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