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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喜,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春喜饮酒后驾驶荣威牌黑A×××××号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志华商城道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春喜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70.12mg/100ml,属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春喜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王春喜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春喜饮酒后驾驶荣威牌黑A×××××号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志华商城道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春喜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70.1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王春喜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2、被告人王春喜的供述与辩解;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石伟华

书记员:白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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