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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李荣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荣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李荣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宗义

书记员:付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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