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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人赵世军,该单位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朱光民
审判员 李喜良
审判员 夏智勇

书记员: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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