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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人李某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增以财产所有权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增在乌达区移民局的拆迁补偿款38万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楼房一套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增在乌达区移民局的拆迁补偿款38万元。
2、案件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王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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