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王某某,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某某,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涛,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方,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义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艳霞
书记员:靳瑞娟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