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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85号。
法定代理人王秀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志云,该公司人事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天津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喆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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