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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王某某、毕某某、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冷婧(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毕某某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彭火庆
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冷婧,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
代表人:镇万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火庆,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河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代表人:喻庆,该营业部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毕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以下简称赤壁市农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河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赤壁营业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王某某、毕某某辩称:王某在委托管理的基金亏损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所谓证据均不能对抗《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及《委托理财合约》的证据效力。如果当初被上诉人承诺了“三年运行保本”,那么王某肯定会要求将此承诺写进《委托理财合约》之中,现在王某编造证据想证明被上诉人承诺过“三年运行保本”,这不是事实,被上诉人不认可。《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委托理财合约》是当事人签订的书面证据,应该采信,而不应根据王某投资理财的愿望来认定事实。本案的基金投资亏损后,王某等人强迫被上诉人承认所谓的保本承诺并要求退还投资本金。本案的“积极成长型基金”并非证券法所称的对公众发行的基金,实质是委托理财关系。在王某提供的王某、游秋明、张文娟、何玲玲、张三宝五人于2010年4月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若盈利,按出资比例分红,如意外亏损,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没有保本之说。2.“积极成长型基金”由9人发起,共投资105万元,被上诉人也投资了10万元,还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及会计。被上诉人仅是操盘手,所有资金先汇入会计管理的银行卡,再转入毕某某的证券账户,被上诉人只有炒股操作权,没有资金调拨权,证券交易密码董事会可以修改。“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是常识,委托理财炒股有盈有亏。2010年11月盈利分红时王某享受了权利,亏损时也应承担义务。被上诉人投资的10万元同样亏损。按约定,对盈利被上诉人可享受20%的利益,故对亏损被上诉人按20%的比例赔偿了部分投资人的损失。本案王某仅亏损4.6万元,被上诉人却损失了10.6万元。3.关于合并审理一事,因为在一审起诉时,王某、游秋明、张文娟、何玲玲、张三宝五人共同起诉的诉讼请求中包括了在本案委托炒股一年之前张文娟、张三宝两人委托被上诉人炒股的损失52万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赤壁市农行述称:王某某原系我行副行长,但其职务于2006年1月17日已解聘,当年办理了退养手续。长江证券赤壁营业部进驻我行开展的是第三方存管业务。对上述事实一审时我行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称我行“开辟专柜吸储”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长江证券赤壁营业部述称:1.我部根据证券法及与赤壁市农行的协议,在赤壁市农行开设网点有法可依。长江证券不仅在赤壁市农行设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网点,在全国各大银行均设有第三方存管网点。2.我部在赤壁市农行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网点的工作人员为王竹,而非王某某。王竹是王某某的儿子,有时因王竹工作忙,王某某帮忙做些复印、整理资料的事。王某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与我部无关,我部既未参与也不知情。3.我部从未对外宣称过王某某是我部员工,未给王某某提供过任何介绍信等法律文件,未为其发放工作服或工作证,未给王某某发放过任何工资或补助。王某某也从未以我部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过合同,王某某偶尔给王竹帮忙的行为,不会使人产生王某某是我部员工的错误认识,故王某某偶尔给王竹帮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4.王某称我部通过王某某的炒股行为赚取佣金收入不是事实。实际上,毕某某的账户交易并不频繁,三年时间仅产生了6.9万元交易佣金。国家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我部给予毕某某账户交易的佣金是最低佣金标准即万分之八,其中万分之二点五还要交给交易所。对于一个拥有一百多万元的账户,三年仅产生6.9万元的佣金,其交易是极不频繁的。综上,王某要求我部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对我部的诉讼请求。
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云泽
审判员:孙兰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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